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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2006-9-12 15: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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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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