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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阳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宣传材料 |
| 2007-8-28 9: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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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区划分是县乡同步换届选举的重要开端,划分选区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就是要在县(市)范围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划分选区,尽量使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选民对其居住生活的地区、工作单位的人和事、情况与问题比较熟悉了解,也比较关心和关注,容易形成表达诉求。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具体执行中,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考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联系程度。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第三,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联结点,代表的活动不可能脱离居住地区、工作单位,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 (四)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来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的年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迁出本选区的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办理选民登记。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要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五)关于流动人口参加选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目前流动人口超过1亿。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次县乡换届选举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的新情况,这次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做法,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保障流动人口参选。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第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执行这一规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掌握“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的标准。一些地方对此规定了居住期限、有正式工作单位等要求。目前,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尤其在某些地方,流动人口多于当地户籍人口,甚至超过几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如何掌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律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决定。第三,在现行参选办法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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