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来客商新建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政府收益情况分别享受税费下列优惠。 (一)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加工型生产企业,在合同期二分之一期限内,土地使用税可按100%予以返还。 (二)外来客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按100%予以返还。洽川景区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可以下浮或由政府返还50%。 (三)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加工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其它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返还,第四、五年按总额的50%予以返还。 (四)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50%予以返还。 (五)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三年。凡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在所得税优惠期满三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来客商在合新办企业,企业用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同时招用县内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除享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外,再奖励一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七)凡外来客商在合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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